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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官方体育app 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详情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17 12:49:28 点击数:1
来源:江南官方体育网页版 作者:江南综合体育app下载安装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通知,发布《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新版目录)和《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

  新版目录自2023年起实施。现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需按照新版目录开展对应调整的,具体调整办法另行通知。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结果,2023年下半年启动的新一轮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按新版目录进行。在校生及2022年启动招生、2023年9月入学学生的培养仍按原学科专业执行。

  一、《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专业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招生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育统计、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

  二、本目录是在原《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颁布,2018年修订)》基础上编制形成的。

  三、本目录中学科门类代码为两位阿拉伯数字,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其中代码第三位从“5”开始的为专业学位类别。

  五、专业学位类别按其名称授予学位。名称后加“*”的仅可授硕士专业学位,其他可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

  六、本目录注明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一级学科,可分属不同学科门类,此类一级学科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0801 力学(可授工学、理学学位)0802 机械工程0803 光学工程0804 仪器科学与技术0805 材料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学位)0806冶金工程0807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0808 电气工程0809 电子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0810 信息与通信工程0811 控制科学与工程081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0813 建筑学0814 土木工程0815 水利工程0816 测绘科学与技术0817 化学工程与技术0818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0819 矿业工程0820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0821 纺织科学与工程0822 轻工技术与工程0823 交通运输工程0824船舶与海洋工程0825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0826 兵器科学与技术0827 核科学与技术0828 农业工程0829 林业工程0830环境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0831 生物医学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医学学位)0832 食品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农学学位)0833城乡规划学0835 软件工程0836 生物工程0837 安全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管理学学位)0838 公安技术0839 网络空间安全0851 建筑*0853城乡规划*0854 电子信息0855 机械0856 材料与化工0857 资源与环境0858 能源动力0859 土木水利0860 生物与医药0861交通运输0862 风景园林

  1001 基础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1002 临床医学(同时设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1051)1003口腔医学(同时设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1052)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1005 中医学1006 中西医结合1007药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同时设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1055)1008 中药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1009 特种医学1011护理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1012 法医学1053 公共卫生1054 护理*1056 中药*1057 中医1058 医学技术1059 针灸*

  1101 军事思想与军事历史1102 战略学1103 联合作战学1104 军兵种作战学1105 军队指挥学1106 军队工作学1107军事后勤学1108 军事装备学1109 军事管理学1110 军事训练学1111 军事智能1152 联合作战指挥*1153 军兵种作战指挥*1154作战指挥保障*1155 战时工作*1156 后勤与装备保障*1157 军事训练与管理*

  1301 艺术学(含音乐、舞蹈、戏剧与影视、戏曲与曲艺、美术与书法、设计等历史、理论和评论研究)1352 音乐1353 舞蹈1354戏剧与影视1355 戏曲与曲艺1356 美术与书法1357 设计

  1401 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可授理学、工学学位)1402 学(可授法学、工学、管理学、军事学学位)1403设计学(可授工学、艺术学学位)1404 遥感科学与技术(可授理学、工学学位)1405 智能科学与技术(可授理学、工学学位)1406纳米科学与工程(可授理学、工学学位)1407 区域国别学(可授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学位)1451 文物1452 密码*

  第一条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建设,规范学科专业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落实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学科专业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创新学科专业目录管理模式,构建放管结合、设置规范、动态调整的目录管理新机制,逐步向指导性、统计性目录转变,完善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体系。

  第四条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适用于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招生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育统计、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与调整,以及学科专业目录的编制。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由学位授予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六条 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设置应符合学科专业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惯例。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广泛征求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有关学术团体、行业组织和部门代表以及专家意见,完善调整方案;

  1. 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已形成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研究领域和学科内涵与其他一级学科之间有比较清晰的界限;

  3.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已形成较为系统的课程体系、一定规模的师资队伍及其他培养支撑条件;

  1. 具有明确的职业指向,主要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重大需求,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

  (一)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可自主开展一级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试点设置工作。根据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制订本单位自主设置办法,依规进行试点设置工作。其自主设置程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重大需求组织开展试点设置工作。经征求相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相关学术团体、行业组织和部门代表以及专家意见,确定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或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并组织相关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试点设置工作。

  第十条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科专业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可撤销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撤销需征求有关教职工意见,在履行相关校内程序后,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试点设置与撤销的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试点设置单位不少于3所、毕业生不少于3届、就业需求旺盛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可由试点设置单位联合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或相关部门、学术团体、行业组织,按照本办法中第八条的要求进行论证,并联合行文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编入目录申请;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有关申请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同意;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编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现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更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按上述程序第(二)(三)(四)款进行。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知识分化融合和人才需求变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提出退出草案;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草案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同意;

  退出目录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在学研究生,可调整至相关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培养,也可按原培养方案继续培养直至毕业。

  对于社会仍有需求,但已退出目录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予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学位授权自主审核方式继续开展相关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四条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目录每5年修订一次。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目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每3年统计编制一次。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每年统计公布。

  第十五条学科专业名称应科学规范、简练易懂,体现本学科专业内涵及特色,一般不超过10个汉字。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的名称原则上不得与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名称相同。

  第十六条学科专业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代表门类,代码从“01”开始顺序编排;中间两位代表相应门类下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其中一级学科代码从“01”开始顺序编排,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从“51”开始顺序编排,最后两位代表相应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下二级学科或专业领域,从“01”开始顺序编排。

  第十七条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代码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则编排,从现行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目录编码之后顺排,并应在代码前标注大写英文字母“S”。

  第十八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负责学科专业设置与管理。省级学位委员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域或行业发展需要,加强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工作指导。学位授予单位要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科学规范开展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健全机制,细化程序,保证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应为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第十九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工作领导,保证正确办学方向,制定发展规划,加大资源投入与配置力度,强化自我监督和管理,提升学科专业建设水平,避免同质化发展。

  第二十条学位授予单位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须按规定参加学位授权点核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建设效果较差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约谈、通报、直至取消自主设置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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